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政策一出,使汽车“三包”再次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无论是民众还是车企,对其反应无不热烈。尤其是作为汽车市场尚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消费者,对于“三包”政策的出台当然是寄予厚望。然而“汽车三包”到底对车主维权能起多大作用,外界却是褒贬不一。但日前,媒体走访了北京多家经销商,大部分经销商表示,“汽车三包”政策只是很美好的愿景,实际上却行不通,退换车在他们看来是不可能的事。
“汽车三包”退车概率微乎其微
不久前,质检局召集汽车企业,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的重要配套文件《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该文件的核心是明确了家用汽车的退、换车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对比此前的规定,配套文件规定的消费者进行退、换车辆的 “权限”有所缩小。
分析称,能够因维修两次且仍不能正常使用而导致退、换车的零部件种类着实不多,尤其是电器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冷冻系统、燃油供给系统等均不在此范围内。这一变化表明,除非属于发动机、变速箱、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前/后桥、车身等7类当中注明的几种主要零部件维修更换两次以上,或者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重大、突发的严重的质量问题,否则消费者因其他问题想退、换车几乎不可能。
按照现有的生产技术,上述的7类动力总成所公布的主要零部件,如壳体等,在30000公里内发生质量问题且两次更换维修都不能解决的概率极低。而大多数消费者遇到的无非是转向不灵、刹车不灵、新车异味、有机物挥发等问题,这些问题按“汽车三包”规定是无法退、换车的。
北京中车时代汽车技术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文利近日向媒体表示:“按照配套文件的具体规定,消费者所购车辆将多以维修为主,退换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退换车责任或被推给经销商
随着政策实施日期的临近,质检总局已经完善了相关条例,但在这离实施之日仅剩三个月时,相关部门、企业、经销商、甚至消费者似乎仍未认识到“汽车三包”的真正意义。有关部门虽在汽车企业当中进行了一百多场调研,却从未认真研究冲在线的经销商的声音。
北京某合资品牌经销商负责人孙先生向媒体表示,经销商与厂家相比,经销商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发生退换车,承担车辆折旧费的只可能是经销商。可是经销商掌握着卖车的主要程序,想要他们的利益受损,基本类似于老虎嘴里拔牙。因此退换车,在经销商这里实在不容易“撕开口子”。
经销商李先生表示,在车辆限购的一线城市,经销商根本不可能有多余的购车指标,退回的车辆无法过户,也根本不可能实现所退车辆的回购。
除了折旧费等问题,如果发生退车,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购买车辆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消费税、车船税等能否被原样退回到消费者手中?另外,进口车辆产生的进口关税,又该由谁来承担?这种种问题都是经销商们需要面对的。
结合首例退换车案例来看,企业厂商的态度仍是重点
为了探究“汽车三包”对消费者维权是否有帮助,我们还是结合汽车三包实施一周以来,已经出现成功退换车的案例来看。
车主是来自郑州一位姓吕的女士,吕女士是于10月1日当天在郑州凡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菲亚特菲翔,车辆行驶不足200公里时自动变速箱失效,与4S店技术人员取得联系后,4S店技术人员也赶至现场检查并确认为变速箱故障,但仍需将车辆拖至4S店进行进一步检查。
吕女士认为,问题已经非常明显,新车便出现如此严重的故障,4S店必须退换车。但4S店依然坚持要将车拖回检查,吕女士于是在汽车 投诉网上发表投诉。据悉,汽车投诉网接到吕女士的投诉后,也迅速将投诉原文转向给了广汽菲亚特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广汽菲亚特也很快做出回复:已联系 4S店并安排处理。
10月7日晚上,吕女士也在投诉评论中回复:4S店已同意换车,手续在进行中。
10月8日小编致电吕女士欲了解情况,吕女士告知问题暂未处理完成,问题车辆暂时仍停在4S店等候处理。
案例的进一步详情小编仍会持续关注,直至问题解决。
投诉原文:菲翔变速箱失效QT60075
媒体:三包细则有待完善企业态度仍是重点
大家知道,在新出台的”汽车三包“中规定,即2013年10月1日起购买的车辆其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而吕女士的车辆刚好购买于10月1日,所以也享有”三包“权力。而在”汽车三包“中规定有五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车:
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
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2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
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在这五条规定中,吕女士车辆的问题基本属于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因为4S店技术人员赶至现场未能排除故障,在将车辆拖回4S店后故 障仍未排除。但严格来说,吕女士的车辆又并非完全符合退换车规定,因为第二条规定的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吕女士的车辆却是变速箱故障;第三条规定为累计更换2次,而4S店并未对吕女士的车辆变速箱进行更换。
4S店这里同意退换车,主要还是因为广汽菲亚特的售后服务给力,能够想车主之所想,如果仅凭”汽车三包“的硬性规定来要求退换车, 恐怕还比较困难。例如规定中说所“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这些情况在购车后60日内出现的概率基本是微乎其微的;“严重的安 全性能故障”中所指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也不够明确,厂商很容易避重轻;“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中的“主要零件”定义也不够清晰,并 且还需更换的是同一零件,如果厂商把发动机中的所以零件都更换一次,是依然达不到这条规定的。
另外”汽车三包“还规定,按照以上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 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 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之前有许多媒体有折算过,一辆十来万的车行驶一至两年,补偿费用得好几万,这样算来,车主还不如让4S店修车而不是退车。
综上看来,虽然”汽车三包“已经实行,但其未来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但不管怎么说,“汽车三包”多少还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汽车生产销售者的行为,像“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等规定还是非常值得期待的。
可以说,在具体细则进一步完善的同时,更多的依然要看企业的自觉性,如果企业能够想车主所想,抱着负责任的态度为车主处理问题,相信车主们都能积极配合,问题解决起来也自然顺畅简单,所以不管未来如何发展,企业厂商态度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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