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财政部26日发布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6月1日国务院批准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后,对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时间、标准,以及补贴领取时限等具体操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实施办法》从即日起至7月3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汽车以旧换新的时限是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补贴金额具体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
享受时限
一年内换购新车获补贴
和之前的《实施方案》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的时限是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即在这一年时间里,凡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均可享受补贴。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以旧换新的年限限制,如微型载货车和小型、微型、中型的出租载客车,使用年限均不能超过8年。
补贴申领
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承担报废回收拆卸的企业,要在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而消费者在购买新车后,要将新车购置发票、车辆登记证书以及旧车报废证明等,交到由各县、市(州)商务部门联合财政、环保部门共同设立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领补贴资金。而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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